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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团办发[2011]126号 关于转发团中央《关于团属媒体、出版物合理体现共青团标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更新时间:11年12月23日 点击数:772

各市(杨凌示范区)团委,有关厅(局、企业)团委,各高等学校团委,机关有关事业单位:
     现将团中央《关于团属媒体、出版物合理体现共青团标识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联 系 人:马 梁
   话:029—88418209
   真:029—88412015
电子邮件:stxzyg@126.com
                                           共青团陕西省委办公室
                                              2011年12月23日
 
关于团属媒体、出版物合理体现共青团
标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级团省委宣传部,团中央直属新闻出版网络影视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对共青团组织提出的“两个全体青年”的重要要求,充分发挥团属各类媒体、出版物的作用切实增强共青团组织对青年的影响力,按照团中央书记处的要求,现就团属媒体、出版物合理体现共青团标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关于团属报刊。团中央和省级团委所属、主管、主办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出版的报刊,要在落实新闻出版法规要求的基础上,在报头、期刊封面的显著位置标注“共青团中央所属(或主管、主办)”、“共青团××省(区、市)委主管(或主办)”字样。团属报刊围绕共青团重点工作开设的专题、专栏、专版、系列报道等,要在显著位置标注能体现共青团属性的文字或图样;其中,团属报刊与相关团组织合作开设的专题、专栏、专版、系列报道等,还要标注合作的团组织名称。团属少儿类报刊要在落实上述要求的同时,刊载“××少工委主管(或主办)”字样和少先队队徽(或队旗)图样。
2.关于团属网站。团中央和各级团组织、团属新闻出版网络影视单位主办、开设的网站,要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注主办、开设的团组织名称和团徽(或团旗)图样。围绕共青团重点工作在团属网站及与团外网站合作开设的专题网页、电子期刊等,也要标注主办、开设的团组织名称和团徽(或团旗)图样。
3.关于团属其他出版物。各地团组织和高校、企业等单位团组织编写出版的各类内部出版物,团属新闻出版网络影视单位出版的图书、音像、影视产品,要在刊物、图书、光盘等封面和音像、影视产品片头(或片尾)标注相应的团组织名称,并可视情况标注团徽(或团旗)图样。团组织单独或与外单位联合向青少年推荐的各类出版物,要标注相应的团组织名称。
4.关于团的新闻宣传。各级团组织在运用党报党刊、广播电视、重点网络等主流媒体和各类社会媒体开展有关共青团新闻报道工作的过程中,要突出共青团组织作为活动主办者的定位,充分体现共青团标识。
各省级团委宣传部和团中央直属新闻出版网络影视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梳理所属各类媒体、出版物体现共青团标识的现状,对照上述要求制定落实方案,2012年1月1日起按照规范后的要求实施。
有关事项请与我部新闻报刊处联系。联系人:陈竹;电话:85212362
 
                    团中央宣传部
                       201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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