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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团办发[2012]76号 关于印发《共青团陕西省委机关财务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12年06月19日 点击数:1300

团省委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新会计准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财务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已经团省委【2012】第10次书记办公会研究通过《共青团陕西省委机关财务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现印发于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陕西省委办公室
                                                               2012年6月19日 
共青团陕西省委机关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强化会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确保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的精神,按照省财政厅、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总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全委资金统一计划,综合平衡,量入为出,分类管理,最有效地分配和使用资金。
第三条 办公室是机关财务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为财务主管,下设财务室具体负责机关经费统筹,会计核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对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审计监督。我委下属事业单位须健全财务机构,独立办理会计事务。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财政预算编报。各部(室)、各直属单位的公用经费由办公室统一预算、分配。各部(室)、各直属单位每年度的项目支出比照上年度预算,如需增减项目名称和项目支出预算,需履行项目申报手续后报财政厅,由财政厅审批统一纳入机关预算。对未列入财政预算的大型业务活动支出,经省委批准后,向财政厅申请追加预算或申请专项业务活动经费。
第五条 财务室由会计主要负责编制机关财务预算与决算报表,经领导审批后上报财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财务室收入的管理。凡是拨付于团省委机关及各部(室)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款项都应纳入机关财务室统一管理,并及时入账。其中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收入、财政预算外拨款收入、年度追加拨款收入、上级部门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各部(室)、各直属单位不得私自以团省委名义获取企业、各社会团体的捐赠或赞助等偶然收入。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机关的行政性收费由财务室统一管理。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八条 机关预算经费和各项收入应由财务室统一在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银行开户,不得自行转移资金,也不得向他人借用账户。
第九条 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凡同城一次性开支在1000元以上者,一律以支票转帐或电汇。现金日库存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
第十条 按照国家治理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的有关规定,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设银行帐户,不能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一经发现一律依法没收并处罚相关责任人。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
(一)各部(室)、各直属单位的项目经费百分之四十作为该部(室)或直属单位的经费开支,剩余百分之六十纳入机关统筹安排。
(二)各部(室)、各直属单位的各项支出都要遵守省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按照机关预算执行。
(三)各部(室)、各直属单位举办大型活动、会议前需向办公室申报经费预算,预算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五万元以上须按程序经书记办公会研究确定。相关费用须在活动或会议结束后30个有效工作日之内报销,并须将相关的所有票据整理完善后统一报销,并填写《共青团陕西省委机关经费开支申报审批表》,逐级审核。未及时报销的须经分管书记同意并向财务室报相关说明,超出预算的需按程序经书记办公会研究确定是否予以报销,
(四)严格控制机关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部(室)、各直属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在项目支出外报销公务接待费,如因工作确有接待需要,须经分管书记同意,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允许超标准接待。接待费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未使用公务卡的支出需经书记或分管书记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销。
(五)公务车运行管理费用。我委所有车辆须到财政部门定点的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并需报车辆管理人员登记造册,由办公室主任审批。我委所有车辆须到我委指定加油站登记加油,并由车辆管理人员定期检查登记册。机关非公务车驾驶人员一律不允许到指定点修理汽车或登记加油,并不予报销汽油费、停车过桥费、汽车修理费等。
(六)日常办公用品、耗材采购严格实行机关统一购置,各部(室)、各直属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个别采购时,必须填写申报单,经批准后方可购置,否则不予报销。
(七)严格执行省财政厅采购管理中心、资产管理处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各部(室)、各直属单位严禁自行采购一切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的办公设备、电子化办公产品等,否则一律不予报销。机关购买此类物品,需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八)差旅费按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07]37号)的规定执行,规定以外的特殊情况,由办公室视情报领导批准后执行。
(九)严格管理印刷费。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印刷文件资料须按照《共青团陕西省委文印管理规定》(陕团办发[2011]106号)的规定执行。机关不能自行印刷的须到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指定的印刷厂(如省委印刷厂)印刷,否则所产生费用将不予报销。
(十)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须及时报销各项费用,以便财务室及时进行会计核算。所有费用须在费用产生的30个有效工作日内报销,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销的须经分管书记同意并向财务室报相关说明。不得跨年度报账。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当年度报销须经书记同意并向财务室书面说明情况。
(十一)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在没有原始票据情况下需先行支出时,须填写预付款通知单或以个人借款的形式履行财务审批手续后方可支出,事后需及时开具原始票据,并送达财务室履行相关财务手续。
第十二条 医疗费支出。凡参加医疗制度改革的职工,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1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13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全面推行公务卡消费制度,各部(室)、各直属单位的干部职工均须办理公务卡。各项经常性支出实行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允许机关干部职工与财务室产生现金往来。公务卡结算办法按照《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库办[2007]34号)执行。公务卡存在不合理消费或为个人私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机关对下级部门或其他单位的拨款与赠予都必须严格遵守省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拨付于我委,并需由我委拨付于下级部门的款项必须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挪用。
第六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财务审批程序及权限。财务开支在实际操作中实行财务审核、逐级审批的办法。各项支出按以下程序:(一)、各部(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各项经费支出由经办人粘贴原始凭证和填制相关单证,由部门或直属单位主管签字认可,超过3000元的单笔或多笔合计开支、各项大型活动或会议的开支须经该部(室)或直属单位的分管副书记(领导)审核确认,然后报财务室,由会计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是否能够准确反映经济活动内容,单证的填写是否合乎规定,报销金额是否与原始凭证相符;(二)、会计审核盖章签字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字;(三)、审批权限:金额为3000元以下(含3000元)由办公室主任审批,金额为3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须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领导)审批,30000元以上须报书记审批。(四)、经办人经逐级审批签字后,将单证交于财务室出纳支出。出纳对于现金支出与公务卡消费开据我委内部结算票据交于报销人。如未按规定审批签字,财务室拒不支出。(五)、经办人不得为避免多级审核,而故意将单笔开支拆分为多笔小额开支。一经发现不予报销。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办公室建立固定资产账簿,负责价值的管理和核算。同时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保管、使用,建立固定资产目录和卡片。各部(室)、各直属单位指定专人管理资产,建立资产卡片。办公室、资产使用部门承担资产的保全责任。
第十七条 流动资产管理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如有特殊情况机关干部需向财务室借款,数额较大者须报简要预算,对借款事由进行说明后履行常规借款手续,借款三个月内必须清算,如确有特殊原因需经部门分管书记同意并向财务室说明情况。借款在规定期限内未清算前不再给该名同志办理借款。财务室于每年度12月份对个人借款情况进行整理清算,借款不得结转至下一年度,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当年度还款需经书记同意并向财务室书面说明情况。
第八章 内部控制与会计监督
第十八条 财务室设立会计、出纳岗位,分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的相关规定。为体现内部监督,出纳于每月最后一天与会计核对银行存款帐、现金帐、库存现金,并由会计及时记账,并于下月月初将机关上月收支情况报办公室主任、分管办公室书记、书记审阅。
第十九条 所有资金的收支都必须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不得私开银行帐户、公款私存。根据财政国库拨付进度严格控制支出进度。在办理开支过程中,对不合理、不合法的开支事项,财务室有权拒付。
第二十条  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对财务室的原始票据、记账凭证、会计出纳账目账簿定期由财务主管人员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于每年的一季度对上年度机关及各直属单位所有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核报告报党组审示,同时在机关干部职工大会上通报审计结果。并针对审计结果开展财务整顿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与本制度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办法由办公室拟定。本制度附以下四个细则:
附件1:共青团陕西省委机关经费开支申报审批表;点击下载此文件
附件2:共青团陕西省委机关预付款申请单;点击下载此文件
附件3:共青团陕西省委机关财务报销原始票据及单证的常识及要求;点击下载此文件
附件4:共青团陕西省委机关日常办公用品采购审批单点击下载此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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