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陕西共青团!

保密法制宣传专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列表 > 详情页

共青团陕西省委机关复制秘密载体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18年02月07日 点击数:2150

为了规范机关秘密载体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复制涉密载体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并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二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秘密载体原则上不允许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复制,须按要求填写《复制秘密载体审批表》,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复制。复制秘密级秘密载体,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复制机密级秘密载体,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须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第三条  复制人凭《复制秘密载体审批表》至机要室进行登记并填写《秘密载体复制审批登记台账》后,方可进行复制。复制须由专人在不接入互联网且无存储功能的保密复印机上进行。复制前须依据《复制秘密载体审批表》仔细核对秘密载体的名称及数量,确认无误后方可复制相应份数。复制过程中,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机房;复制中产生的废页等,应及时进行销毁。
第四条  机要员在移交秘密载体复制件前,须对复制件加盖复制戳记,注明复制份数和复制日期。机要员与复制人应清点秘密载体及其复制品的页数与份数,清点无误后,完成秘密载体复制件的交接。
第五条  秘密载体复制件应视同原件管理,不得改变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人在利用复制件时,须严格遵守机关保密工作规则及文件传阅规则,不得扩大知悉范围、不得横传。利用结束后,复制人应及时归还秘密载体复制件;到期未还的,机要员应加以催促,确保秘密载体的安全。

上一篇文章:共青团陕西省委机关保密规定

下一篇文章: “不明确”和“有争议”事项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