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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资质单位涉密人员管理

更新时间:18年05月04日 点击数:4736

2015年5月,国家保密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对涉密人员的确定和审查是保密管理的前提,必须做到确定准确、审查严格,为加强涉密人员全过程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涉密资质单位涉密人员管理主要涉及涉密人员岗前、在岗、离岗三个阶段存在的相关问题。
   涉密人员岗前存在的问题
   涉密人员岗前管理主要涉及人员资格保密审查、分类确定、岗前培训、签订承诺书相关内容。该阶段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2个方面:一是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不清,二是涉密人员岗前审查材料不全。
   第一,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不清。涉密人员界定一是要符合保密工作实际需要,该确定的一定不能被遗漏。就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来说,文件类涉密范围较为宽泛,能接触涉密文件的人员都不同程度涉密;试卷类涉密人员按照入闱区来界定;涉密防伪票据证书类的涉密范围则相对集中。二是要体现保密管理最小化原则,尽量缩小涉密事项知悉范围,不增加涉密人员。涉密人员界定尚存在一些识别误区。现场审查中发现,一些涉密资质单位涉密人员的界定范围较为宽泛,有的可达到上百人,还有的把单位高层领导都定为核心涉密人员。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高层领导并不经管或经常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反而一些真正接触、知悉秘密级别较高的员工,被确定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二,涉密人员岗前审查材料不全。《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保密标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以下统一简称为《保密标准》)中要求:涉密人员在上岗前要进行保密审查。《保密法》中也规定:“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密人员岗前审查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一是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国籍、政治立场、个人品行、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及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等情况。二是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涉密人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诚实可靠、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备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三是不得到涉密岗位工作的情形,包括本人和配偶、子女两种情况,例如,本人不得受过刑事处罚,不得有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不得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利益倾向等不适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其他情形;《意见》对涉密人员的配偶和子女也做出了相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与此同时,应对涉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进行审查。作为涉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在现场审查中发现,涉密资质单位普遍缺少与涉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已与涉密资质单位签订入职劳动合同的入职人员,随着岗位的转换可能成为涉密人员,但入职劳动合同中未涵盖《保密标准》中的6项内容,在这种情况下,需与涉密人员签订补充协议。还有一些涉密资质单位的保密承诺书内容简单,未依据国家保密局统一制定的样本,仅涉及一些粗浅的岗位保密义务和保密职责。涉密资质单位不得擅自删减保密承诺书内容,但可根据需要补充相关信息,增订专项保密承诺内容。
   涉密人员在岗存在的问题
   涉密人员在岗管理主要涉及教育培训、定期考核、津贴发放、出境审批、变更审批、违规后果相关内容。该阶段存在问题主要包括4个方面:一是未按要求对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进行管理;二是未按要求对涉密人员发放保密补贴;三是未按要求对涉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价;四是涉密人员等级已发生变更却缺少审批程序。
   第一,未按要求对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进行管理。依据《保密标准》对涉密人员管理要求,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前,要经涉密资质单位审批,单位相关部门或负责人进行保密教育培训,回国后要求其上交护照,由涉密资质单位保密办统一管理;出现涉密人员擅自出国(境)或逾期不归的,应及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现场审查中发现,一些涉密资质单位对涉密人员出国(境)前的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审批流于形式,也缺少对涉密人员出国缘由、时间、地点、次数、返程日期等的具体统计。
   第二,未按要求对涉密人员发放保密补贴。《保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保密标准》明确提出,涉密资质单位应向涉密人员发放保密补贴。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在限制涉密人员部分权益时,应依法保护涉密人员合法权益。涉密资质单位可按照要求和涉密人员涉密等级不同、责任不同发放,不仅要落实,且不可平均分配。具体标准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而定。落实保密津贴制度,既是涉密人员应享有的权力,也是一种激励因素。
   第三,未按要求对涉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价。《保密标准》中要求,涉密资质单位应对在岗涉密人员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在现场审查中发现,涉密资质单位对于涉密人员的考核评价普遍归总在年终总体评价中;涉密人员与非涉密人员的奖金发放标准区别不大,既没有充分体现涉密人员的特殊作用和贡献,也使考核机制失去了激励作用。
   第四,涉密人员等级已发生变更却缺少审批程序。依据《保密标准》要求,当涉密人员等级发生变化时,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涉密人员发生岗位或其他重要事项变化的,要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涉密资格复审。
   涉密人员离岗存在的问题
   涉密人员离岗管理主要涉及离岗审批、载体清退、签订承诺、脱密管理相关内容。该阶段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二个方面:一是未按要求对离岗离职人员进行保密审查,二是未按要求对离岗离职涉密人员进行脱密管理。
   第一,未按要求对离岗离职人员进行保密审查。离职离岗审查是指,涉密人员将要离岗离职时,需经所在单位批准,且单位应对其进行保密提醒、载体清退工作,并告知其离岗离职后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未按要求对离岗离职涉密人员进行脱密管理。一是没有严格按照涉密等级对离职离岗涉密人员的脱密期限进行管理。脱密期应自单位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二是没有对离职离岗涉密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管理,缺乏相应监管机制。涉密资质单位特别要加强对核心涉密人员和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内的流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在现场审查中发现,有的涉密资质单位认为,涉密人员离岗离职是人事部门的工作,因此疏于保密管理,不重视、不细抓。涉密人员无论是离岗还是离职,都应对相关管理环节紧抓不放、常抓不懈。
改进措施建议
   依照《保密标准》,结合现场审查情况,并对涉密资质单位涉密人员岗前、在岗、离岗的管理情况加以分析可看出,涉密人员作为国家秘密产生、使用和管理的主体,是保密工作中最重要、最活跃的因素,是保密管理的核心。涉密人员岗前、在岗、离岗的相关管理工作,都要严格依照标准,遵循保密工作原则,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第一,清楚准确地确定涉密人员范围,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涉密人员范围定准了,才能有效加强保密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否则不仅会出现管理混乱,还会增加管理成本和无效劳动。此外,涉密资质单位还应将涉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第二,加强涉密人员管理,教育须先行。对拟进入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保密教育培训,确保其熟悉保密法律法规,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保密知识和技能。未经保密教育培训的相关人员,不得上岗工作。涉密资质单位应重视这一基础性工作,下功夫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将涉密人员管理制度融入人事管理制度。实际工作中要防止3种现象,一是承诺制度要有约束力。国家秘密载体涉密印制单位录用涉密人员之初,与其签订保密承诺书是必经程序,但承诺书的条款必须条条清晰,特别是涉及应遵守的保密纪律和限制性规定及违反后所应受到的处罚条款,要订具体、涵盖全。签字前,还应让涉密人员逐条阅读、理解、确认,不能流于形式。二是工作制度要有执行力。有的涉密资质单位在现场审查中丢分较多,就是因为保密工作制度简单照抄国家标准,或简单沿袭过去的旧制度,使涉密人员无章可循。三是考核制度要有激励作用。有的涉密资质单位对于涉密人员仅有的一次考核仍归总在年终,属于职工一年工作的总体评价,也有的涉密资质单位考核后的奖金按照一个标准发放,没有体现出涉密人员的特殊作用和贡献,令考核制度失去了激励作用。
   第四,完善考核监督评价体系,提升管理能力。涉密人员的考核内容不能流于形式,既要符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又要具有实操性。另外,还要将保密工作考核纳入绩效考核中,采取定期考核监督评价的方式,提升保密管理工作的执行力。只有及时全面地对涉密人员进行考核监督评价,才能及时调整完善管理措施,不断提升对涉密人员的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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