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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团联发〔2007〕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国有企业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07年12月30日 点击数:1337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企业共青团组织联系党和青年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地团结凝聚全省国有企业的广大团员青年,为促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做强做大国有企业做贡献。根据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国资委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6]59号)以及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办发[2005]2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全省国有企业共青团和青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1、加强和改进企业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融入中心、服务大局、服务青年,积极探索、创新企业共青团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以促进企业与青年的和谐发展为重点,着力加强团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共青团的生力军突击队作用,努力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在国家利益、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的和谐增进中,促进企业和青年职工的共同发展。

      2、加强和改进企业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是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加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放在突出地位。二是坚持党建带团建,把企业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格局,在党建的带动下加强团建,以团建的成效服务于党建。三是坚持以加强能力建设为重点,紧扣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青年成长成才的多样化需求开展工作。四是坚持与时俱进,把握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不断增强团组织主动适应、自我完善、自觉提高的能力。

      3、加强和改进企业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目标任务。建设一个好的共青团领导班子;建设一支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员队伍;形成服务企业生产经营并具有青年特点的系列品牌活动;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具有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经费和阵地。

      二、不断深化企业党建带团建工作

      4、建立健全企业党建带团建工作领导责任制。企业党组织要把共青团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相关部门联手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企业党委要有一名副书记或党委(党组)成员具体分管共青团和青年工作,每年至少召开1至2次专门会议,研究解决共青团和青年工作中的问题,对共青团组织提请党组织讨论的问题,要及时研究答复。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每年至少要为团员青年上一次党课,作一次形势辅导报告。要把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纳入企业党建工作格局,实行工作目标管理,把团的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评价同级党组织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

       5、加强企业团干部的管理、考核和输送工作。认真落实《党章》中关于“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团的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团委书记,原则上按有关程序进入党的委员会,使团组织及时了解党组织的工作意图,更好地服务党的中心工作和企业生产经营工作。逐步建立团干部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并纳入企业管理人员责任考核体系。团干部的待遇和奖惩原则上与同一层次经营管理人员一致。要有计划地做好专职团干部的转岗工作,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团干部要予以重任。积极探索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形式,选配企业各级团委书记的途径方式。

      6、精心选配好团的干部。按照“高进、严管、优出”的原则,把那些思想政治素质好、科学文化水平高、工作责任意识强、热爱共青团事业的优秀青年人才选拔到团的领导岗位。企业团委书记一般应是共产党员,并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团的干部应该形成合理的年龄梯次。一级企业新任团委书记年龄一般不超过38周岁,副书记一般不超过36周岁;二级企业新任团委书记一般不超过36周岁,副书记一般不超过34周岁;新任团总支(支部)书记一般不超过32周岁。企业团委正、副书记应按同级党组织(行政)职能部门或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条件配备,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兼职团干部应参照专职团干部选拔和管理,并保证有一定时间从事团的工作。各企业应依据团总支(支部)书记在团的岗位上的职能贡献,比照同类党、政人员给予其相应的薪酬待遇。

      7、按实际需要设置团干部职数。各企业应按照青年实际人数,尽可能配备专职团干部。青年职工在1000人以下的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以共青团工作为主的团干部;青年职工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至少配备2名专职或配备2到3名以共青团工作为主的团干部。青年职工在3000人以上的企业,要按照比例适当增加专、兼职团干部职数。企业团委书记、副书记的任免,在征求上级团组织的意见后,由企业党组织实施。团委书记原则上任期一届,最多不超过两届。企业党组织要重视团的委员会建设,督促团组织遵照《团章》规定,做好按期换届选举工作。

      8、引导青年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发挥团组织在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中的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团委书记可以参加企业职代会主席团,列席行政会议,参与涉及青年职工切身利益的调资、职称评审等工作。企业在制定重大决策和推行涉及青年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时,应有共青团和青年代表参加,广泛听取青年职工的意见。企业职代会青年职工代表要有一定的比例。

      9、为团组织顺利开展工作提供物质保障。企业的党政组织要为团组织开展工作、举办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活动阵地。召开团代会或开展团的有关重点活动所需经费应列入企业经费预算,专项拨发。

      10、认真做好“推优”工作。积极开展“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团组织应主动协助党组织加强对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渠道。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员发展对象后,党组织应及时回复意见。要鼓励28周岁以下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认真做好优秀青年走上重要岗位或提拔使用的举荐工作,积极向党委提出建议。

      三、切实加强企业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

      11、建立健全企业共青团组织。国有(含参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一般都应设立团组织,并按时改选换届。企业团委工作机构和人员必须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在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和所有制结构调整中,企业团组织与党组织的设置和调整要相协调;在新建经济组织时,要做到建立党组织的同时建立团组织;在组织机构调整时,要做到调整党组织设置的同时调整团组织的设置。企业在关闭破产工作结束前,团组织不能擅自撤消。停产企业团组织的设置和机构人员,应随着企业内部机构和团员分布情况的变化,进行必要的调整。企业不论采取哪种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凡有3名以上团员的,应当建立团支部;团员在30人以上的,应建立团总支,团员在100人以上的,应建立团的基层委员会。因团员人数较少,团组织合并到其他部门的,应保证其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要加强企业团组织和地方、社区团组织的联系和互动,根据团员青年的工作、学习、生活等组合方式和流向变化,采取联合建团、生产线建团、公寓建团、工程项目建团等方式,创新团组织的设置方式。

     12、做好团员的发展和管理工作。要重视在企业科研、生产、经营一线和重要岗位的青年骨干中发展团员,坚持团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对新进入企业大学生、农民协议工等团员的管理。在企业改制重组和实施关闭破产的过程中,注意做好团员管理的衔接工作。在新的组织单位落实前,继续管好这部分团员。要按照证档分离、交叉覆盖、动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流动团员的管理。要创新团籍管理方式,团员组织关系和参加团的活动可适当分离,团员可以同时编入多个基层团组织。

      13、健全团干部的培训转岗制度。把团干部的培训纳入企业党政干部培训序列,有计划的选送团干部到党校或高等院校进行培训。建立和推行团干部挂职锻炼、横向交流、轮岗制度,有计划的选送团干部到党务、行政、技术等部门和劳动生产一线挂职锻炼,全面提高团干部的综合素质。逐步把团干部的培训与使用结合起来,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团干部委以重任。建立新任职团干部培训制度,新任职团干部在任职半年内须接受至少一周的培训。

      14、积极探索成立各级青年工作委员会(或党委青年工作部)。适应当前企业团员和青年结构比例的变化,积极探索建立各级青年工作委员会(或党委青年工作部),实行与团委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合署办公,从组织上把35岁以下的青年职工纳入企业共青团的工作范畴,延伸共青团工作手臂。青年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适应企业形势发展的要求,对企业青年工作进行系统规划,组织开展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和有益青年健康成长的各项活动,建立健全适应企业青年工作发展要求的工作机制;研究和掌握企业青年职工的思想状况,对青年工作及青年群体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对策,为企业决策提供服务;做好企业青年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组织开展青年人才的培养、举荐、表彰、宣传等工作;指导和推动企业共青团和青年工作全面发展。

     15、提高企业共青团信息化水平。重视企业共青团信息化建设,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团干部信息化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的信息交流平台,通过开设团组织电子信箱、网站,探索开展网上交流、教育、调研、过组织生活等工作模式,把网络建设与组织覆盖有机结合起来,开发和综合运用信息资源,推进团组织联系青年的手段和方式上的创新。

      四、不断拓展团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

      16、不断加强团员意识教育。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筑企业团员青年的精神支柱,建立不断增强团员意识教育的长效机制。大力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团员青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永远跟党走的信念,不断增强团员的政治意识;继续对团员进行团史团情和团员权利义务教育,提高团员对团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不断增强组织意识。引导团员学习团章,重温入团誓词,引导团员在学习和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增强模范意识。

      17、努力服务青年职工岗位成才。充分利用企业培训中心、技工学校等阵地,抓好青工的岗位教育、技能培训、技能竞赛、科技攻关等活动,帮助青年职工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着力提高青年职工的创新能力。紧紧围绕青工技能振兴计划的实施,认真推行“青工技能学分制”,为建设青年技能人才队伍夯实基础。开展评先树优活动,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发青年的上进意识和进取精神。认真做好青年五四奖章、杰出青年、青年岗位能手、青年文明号集体、优秀共青团干部和优秀共青团员等的评选工作,大胆举荐优秀青年人才,努力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良好氛围,为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18、带领青年职工投身生产经营实践。按照融入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以“与祖国共奋进、与企业同发展”等活动为载体,充分发挥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青年突击队(手)、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示范导向作用,通过创新形式、丰富内容、扩大载体,引导、带动、发挥企业团员青年在科学普及和技术推广,科技攻关和发明创造,安全生产和文明服务,以及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的生力军、突击队、示范岗作用。紧紧围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中心,广泛开展节约活动,努力推动节约型企业建设。引导团员青年做企业改革的参与者、经济发展的推动者、社会稳定的维护者。

      五、团结带领团员青年为构建和谐企业而努力

      19、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企业的各级团组织,要组织团员青年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行深入、系统的学习和理解,明确构建和谐企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明确共青团组织在构建和谐企业中的责任。教育每一个团员青年从自身做起,积极参与到构建和谐企业建设中去。

      20、切实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各企业团组织要创新工作思路,使团的工作更好的体现党的要求,符合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党政所需,青年所盼,共青团所能上精心谋划工作。要经常通过自己的组织系统,及时了解青年的各种呼声和需求,顺畅的反映给企业的经营班子,促使企业的决策更加合乎民情顺乎民意,再通过自己的组织系统宣传企业的政策决策,取得青年职工的理解和支持,激发青年的热情和参与的积极性,团结带领团员青年,朝着党所希望的,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方向努力工作,在构建和谐企业中发挥积极作用。

      21、建设健康向上的青年文化。坚持把对企业团员青年的思想道德教育融入推动和谐企业建设之中,积极创建符合企业特色、时代特征、青年特点的健康向上的青年文化。加强对企业团员青年的职业道德教育,倡导敬业爱岗、诚实守信、服务企业、贡献社会的职业文明,引导企业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深入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文化活动,教育团员青年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立足本职、兢兢业业,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一流的业绩,以文明健康的精神风貌促进和谐企业建设。 

      22、努力成为党放心、青年满意的团干部。团的干部要勤于学习,成为学习型的干部,努力培育学习型组织,积极带动广大团员青年成为学习型群体。要善于创新,把企业的改革发展与青年的成长变化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提出推动团建工作发展的新举措、新办法,使团的工作在创新中不断发展。要经受锻炼,倍加珍惜团的岗位,自觉在岗位上磨练坚强的意志、健康的心态、锲而不舍的精神、扎实过硬的作风。要甘于奉献,自觉把远大理想与服务企业、服务社会、服务青年具体行动结合起来,不惜精力、扎实工作、创造一流工作业绩。要密切联系青年,团结凝聚青年,用人格的魅力赢得青年,真正做“党放心、青年满意”的好干部。

      各企业要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企业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新路子,力求在方法上改进,形式上创新,工作上加强。在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中,要针对共青团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共青团工作理论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着力解决企业共青团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使全省国有企业的共青团和青年工作在改进中加强,在创新中发展。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共青团陕西省委
                                中共陕西省国资委委员会
  
                                       200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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